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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廣播內容須知 - 廣管局會按照經諮詢市民及有關持牌人後發出的業務守則來規管廣播內容。在節目內容方面,節目守則定出節目大體上應當遵守的標準。守則的範疇包括品味與雅俗標準、描繪性及暴力的手法、言語的使用,以及對兒童的保護等。詳情可參閱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及電台業務守則-節目標準。
廣告守則就廣告及節目贊助的表達手法和內容訂定標準。廣告必須合法、健康、誠實及真確。節目若有贊助,必須清楚表明為贊助節目,令觀眾/聽眾知道贊助商的身分。詳情可參閱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及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 - 任何事宜,如不受《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訊條例》(第106章)第IIIA部、廣播牌照的條款及條件,以及業務守則的規管,則不屬廣管局的規管範圍。舉例來說,這些事宜包括:
- 節目的剪輯
- 故事情節
- 音樂/歌曲/節目內容的選擇
- 節目主持/嘉賓/藝員的人選及表現
- 娛樂及虛構節目的準確性
| - 如欲投訴不屬廣管局規管範圍的事宜,市民可以直接向有關廣播機構表達意見。各廣播機構的聯絡詳情如下:
- 不成立的投訴個案會一律轉達有關廣播機構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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