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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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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會否預先審查電視節目或廣告?
 


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由政府成立,是專責規管本港廣播機構的法定機構。廣管局不會預先審查未播出的節目或廣告。廣管局主要透過廣播牌照和業務守則來規管電視及電台節目服務,而法律亦授權廣管局懲處違規的廣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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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廣管局與影視處有何關係?
 
廣管局是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成立的法定機構。影視處負責支援廣管局,而廣管局則透過影視處處長(本身是廣管局的行政主管)執行行政職務。影視處的廣播事務管理科是廣管局的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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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對電台及電視實施規管?
 
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無牌廣播。電台及電視牌照持牌人必須遵守相關的法例,即《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訊條例》(第106章)、《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以及有關的附屬法例。此外,持牌人須遵守牌照列明的條款及條件。他們亦須遵守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發出的各類業務守則。

這些業務守則清楚定出了適用於各類持牌人的節目、廣告及技術標準。廣管局會定期檢討這些守則,並會諮詢持牌人的意見,以配合整體社會不斷轉變的態度和標準。

節目守則定出節目大體上應遵守的標準。守則的範疇包括品味與雅俗標準、描繪性及暴力的手法、言語的使用、節目資料、內容是否持平公正,以及對兒童的保護。

廣告守則就廣告及贊助節目的表達手法和內容訂定標準。廣告必須合法、健康、誠實及真確。節目若有人贊助,必須清楚表明為贊助節目,讓觀眾/聽眾知道贊助商的身分。

技術守則定出持牌人必須遵守的技術質素及表現標準。電訊管理局為制訂技術標準提供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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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業務守則是怎樣制訂出來的?
 
業務守則是由負責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行政工作的影視處草擬。影視處會諮詢受影響的持牌人及公眾人士對守則草擬本的意見,然後把草擬本連同蒐集回來的意見交予廣管局業務守則委員會討論。委員會經深入研究後,會就守則草擬本向廣管局提出建議,再由廣管局審批。修訂業務守則時,亦會依照相同的程序。業務守則會不時檢討和修訂,以反映整體社會不斷轉變的態度和標準,以及廣播業日新月異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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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如何確保業務守則與整體社會的態度和標準保持一致?
 
廣管局透過廣播業調查、公聽會和處理市民投訴機制等各種途徑,緊貼整體社會的態度和標準。此外,廣管局亦推行「電視及電台廣播諮詢計劃」,藉此蒐集市民對廣播標準的意見。該計劃約有成員540人。他們須參與專題小組討論,就有關廣播的特定題目作深入的探討,以及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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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在電台及電視播放酒精飲品廣告有何限制?
 
電台不得在下午4時至晚上8時30分播放酒精飲品廣告,亦不得在接近兒童節目或以18歲以下青少年為對象的節目時段播放酒精飲品廣告。

電視不得在接近兒童節目或以18歲以下青少年為對象的節目時段播放酒精飲品廣告。就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而言,此類廣告不得在下午4時至晚上8時30分播出。

有關在電台及電視播放酒精飲品廣告的限制,詳情可參閱《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及《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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