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均不得在香港無牌廣播。電台及電視牌照持牌人必須遵守相關的法例,即《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訊條例》(第106章)、《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以及有關的附屬法例。此外,持牌人須遵守牌照列明的條款及條件。他們亦須遵守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發出的各類業務守則。
這些業務守則清楚定出了適用於各類持牌人的節目、廣告及技術標準。廣管局會定期檢討這些守則,並會諮詢持牌人的意見,以配合整體社會不斷轉變的態度和標準。
節目守則定出節目大體上應遵守的標準。守則的範疇包括品味與雅俗標準、描繪性及暴力的手法、言語的使用、節目資料、內容是否持平公正,以及對兒童的保護。
廣告守則就廣告及贊助節目的表達手法和內容訂定標準。廣告必須合法、健康、誠實及真確。節目若有人贊助,必須清楚表明為贊助節目,讓觀眾/聽眾知道贊助商的身分。
技術守則定出持牌人必須遵守的技術質素及表現標準。電訊管理局為制訂技術標準提供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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