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務管理局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日會議新聞稿


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在2006年12月裁定一個投訴個案及一個上訴個案(涉及23宗公眾投訴)成立。 第一個個案是關於2006年10月1日下午1時18分至3時19分,在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電視)翡翠台播出的電視節目「秋天的童話」。 第二個個案,是就影視處處長對涉及多宗投訴的一個個案的裁決提出上訴。這些投訴是關於2006年7月9日晚上7時35分至8時, 在無綫電視翡翠台播出的香港電台(港台)電視節目「鏗鏘集」。詳情請參看附件

廣管局又知悉,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條例)第11條的規定, 行使獲授權力,在2006年12月審理了70個個案(涉及250宗投訴),其中4個個案(涉及4宗投訴)屬於輕微違規,50個個案 (涉及226宗投訴)屬於理據不足,餘下16個個案(涉及20宗投訴)則不屬條例第11條的管轄範圍。欲知詳情,請瀏覽廣管局網頁: www.hkba.hk。

廣播事務管理局秘書處

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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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投訴成立個案及上訴個案摘要

個案1 - 2006年10月1日下午1時18分至3時19分,在無綫電視翡翠台播出的電視節目「秋天的童話」

一名公眾人士投訴,該節目含有粗話,對兒童產生不良影響,不適宜在被編排的時間播出。

廣管局得悉,該節目含有一些粗俗及極度惹人反感的用語。廣管局認為:

  1. 節目中的極度惹人反感用語,在任何時候均不應在電視播放;及
  2. 雖然是為了塑造人物的性格,但那些粗俗用語不應在有關節目內經常及毫無節制地出現。即使該節目屬「家長指引」類別和 在合家欣賞時間以外的時段播出也不能接受,因為該節目是在星期日的日間播出,當時可能有很多兒童在觀看電視。廣管局認為, 即使節目被編排在非合家欣賞時間播出,持牌人亦應小心謹慎。不適合兒童或年輕觀眾的素材,不應在預期有大量兒童或 年輕觀眾觀看電視的時間,特別是學校假期的日子播出。

廣管局並認為,即使在節目播出前以旁白及字幕提出警告,持牌人也不得以為可免除遵從業務守則的責任。

廣管局向無綫發出勸諭,促請嚴格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電視節目守則) 第4章第6段有關禁止使用極度惹人反感用語的規定。


個案2 - 對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影視處處長)就有關2006年7月9日晚上7時35分至8時在 無綫電視翡翠台播出的港台電視節目"鏗鏘集"的公眾投訴所作裁決提出上訴

一名公眾人士對影視處處長就有關2006年7月9日晚上7時35分至8時在無綫電視翡翠台播出的港台電視節目"鏗鏘集" 的22宗投訴所作裁決提出上訴。投訴內容包括:

  1. 該節目偏袒同性戀、宣揚同性戀及含有歧視成份;
  2. 該節目不適宜在被編排的時間播放,且對兒童和青少年產生壞影響;
  3. 由於節目提到一名基督徒反對同性戀的意見,令觀眾誤以為所有基督徒都是缺乏理性的,對所有基督徒不公平;
  4. 節目沒有提及同性戀的不良方面,例如愛滋病;及
  5. 節目沒有包含警告字幕。

廣管局知悉,該節目的標題是"同志.戀人",講述一對女同性戀人和一名男同性戀人的個人經歷, 由港台製作,於晚上7時35分至8時的合家欣賞時間在無綫電視翡翠台播出,而在節目播出前有以下勸諭字幕: "本節目涉及同性戀題材,敬請留意。"

廣管局認為指控(c)至(e),即該節目對基督徒不公平、沒有提及同性戀的不良方面(例如愛滋病), 以及沒有包含警告字幕理據不足,因此維持影視處處長先前就上述各點指控的決定,理由如下:

  1. 該節目不含任何誤導觀眾或對基督徒不公平的內容。節目內有一個基督徒提出反對意見, 不等於概括說所有基督徒及他們是缺乏理性的;
  2. 愛滋病的主因,是沒有做足安全措施進行性行為,而非同性性行為;及
  3. 節目開始時已播出警告字幕。

不過,廣管局認為該節目以紀錄片形式播放,而有關同性戀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內容, 在許多社會(包括香港)均被視為極具爭議性。因此該節目屬於有關香港公共政策或備受香港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的真實題材節目, 必須遵守有關守則的持平要求。然而,該節目只提出同性婚姻的好處,並只講述三位同性戀者對同性婚姻立法的意見, 使報道內容不公、不完整和偏袒同性戀,並產生鼓吹接受同性婚姻的效果。

廣管局亦認為,該節目不適宜在合家欣賞時間內播出,因為兒童和年輕觀眾可能不理解同性戀; 假如沒有家長指引,可能會受節目部分內容影響。

廣管局向港台發出強烈勸諭,促請嚴格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節目標準》第2章第2段 (合家欣賞時間的政策)、第7章第1段(所有在電視播出的材料可能對兒童產生的影響),以及第9章第2和第3段(持平)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