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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電視節目服務分為四類。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
(本地免費電視)及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本地收費電視)的牌照,是由行政
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而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非本地電視服務)牌照及其他
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其他須領牌電視服務)牌照,則是由廣管局發出。

牌照一經簽發,監管持牌人表現和監察持牌人有否遵守有關規定的責任,便落在
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成立的廣管局身上。廣管局負責執行《廣
播條例》、頒布業務守則、指引及指示、處理投訴並處罰違例的廣播機構。罰則
由向持牌人發出勸喻信至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撤銷持牌人牌照不等。

一般牌照條件
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
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
非本地電視節目服務
其他須領牌電視節目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