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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广播内容须知 - 广管局会按照经谘询市民及有关持牌人后发出的业务守则来规管广播内容。在节目内容方面,节目守则定出节目大体上应当遵守的标准。守则的范畴包括品味与雅俗标准、描绘性及暴力的手法、言语的使用,以及对儿童的保护等。详情可参阅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及电台业务守则-节目标准。
广告守则就广告及节目赞助的表达手法和内容订定标准。广告必须合法、健康、诚实及真确。节目若有赞助,必须清楚表明为赞助节目,令观众/听众知道赞助商的身分。详情可参阅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及电台业务守则-广告标准。 - 任何事宜,如不受《广播事务管理局条例》(第391章)、《广播条例》(第562章)、《电讯条例》(第106章)第IIIA部、广播牌照的条款及条件,以及业务守则的规管,则不属广管局的规管范围。举例来说,这些事宜包括:
- 节目的剪辑
- 故事情节
- 音乐/歌曲/节目内容的选择
- 节目主持/嘉宾/艺员的人选及表现
- 娱乐及虚构节目的准确性
| - 如欲投诉不属广管局规管范围的事宜,市民可以直接向有关广播机构表达意见。各广播机构的联络详情如下:
- 不成立的投诉个案会一律转达有关广播机构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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